是的,目前有许多这类动力电池需要空运,笔者经常被问到。
在IATA DGR中针对此有一个特别条款A99,规定的内容:尽管危险货物清单(第4.2小节)L栏和包装说明965,966,967,968,969,970 Section I规定的货运飞机的每包装数量限额,锂电池或电池组件(UN 3090或UN 3480),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一起的锂电池组,在符合包装说明第I部分(UN 3091或UN 3481),如果经始发国有关当局的批准,其重量可超过35kg,批准文件必须随同货物运输。
上述要求(PI965 Section IA)的主要前提条件:
1,通过联合国《试验和标准手册》UN38.3的检测;
2,使用的包装须符合II类包装性能标准(PG II);
3,电荷SoC不超过30%;
4,承运人可以接受没有限制;但有相对多的航空公司是有这类经营人差异化限制的,如下图:
5,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,这一点是最为重要和关键的。
关于获得批准的现实情况和现状,笔者将在后续作专题撰稿进行介绍,敬请期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