视电池类型的情况,对符合下列条件的UN38.3测试不可以进行替代。
根据《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第6修订版-修正1的规定:电池或电池组如在以下方面与原来试验型号不同,应视为新的型号,并需要重新进行试验:
(a)对于原电池(锂金属)电池和电池组,阴极、阳极或电解液重量的变化超过0.1克或20%(以较大者为准);
(b)对于充电电池(锂离子电池)和电池组,以Wh标称能量变化超过20%或标称电压V增加超过20%;
(c)对测试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。
上述情况被视为新型号的电池,应进行所要求的测试试验。
注意:可能被视为与已经过试验的型号有所不同的改变,如可能导致任何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改变,此种类型改变还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情况的:
(a)阳极、阴极、隔离层或电解液的变化;
(b)保护装置的改变,包括硬件和软件;
(c)电池或电池组安全设计上的改变,如排气阀;
(d)组成的单元电池数量的改变;
(e)组成的单元电池连接方式的改变;
(f)对根据T.4冲击试验电池,以小于150gn最大加速度进行试验的电池组,可对T.4冲击试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失败的质量变化。
如果一个电池或电池组型号不符合一项或多项试验要求,应采取步骤纠正造成不符合要求的缺陷,然后对该电池或电池组型号重新进行试验。